检验检测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或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认证。
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主席令第28号发布),法律规范种类:法律;条款:第22条,内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法律规范种类:条例;条款:第32条,内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发布),律规范种类:法律;条款:第19条,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律规范种类:条例;条款:第29条,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律规范种类:法律;条款:第84条,内容:“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发布),律规范种类:法律;条款:第19条,内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法律规范种类:条例;条款:第16条,内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法律规范种类:其他;条款:第3条,内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1)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2)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3)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4)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