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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条件符合试生产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9-04 10:35

验收条件符合试生产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并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2、设置标准化排污口(如批复要求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3、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4、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5、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 

2、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3、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4、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 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标签:眉山环评验收眉山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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